第十二条

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分中心。

分中心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