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承办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以及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十一)承办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