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