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有效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