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