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