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消费者向两个以上有处理权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由最先接受申诉的行政部门受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五条
回到全文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