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提出的申诉、投诉,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或者调解终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