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提出的申诉、投诉,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或者调解终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