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引起的申诉,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受理,不得互相推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