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项用于本企业的职工培训,不得挪作他用。当年结余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