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社区教育机构,为社区内学龄前儿童、学生、从业人员、待业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流动人员、残疾人及老年人等提供教育服务。鼓励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