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国有资产管理、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负责组织开展职工教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素质。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院校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训等方式开展职工教育。鼓励各单位建立在职人员带薪学习制度。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