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