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犬只养殖场所和交易市场规定选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