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犬只养殖场所和交易市场规定选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