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重点区域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由养犬人自行处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