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或者进入市场交易的犬只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