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犬只未进行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免疫,免疫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