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犬只未进行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免疫,免疫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