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