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