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犬只伤人的;(二)犬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三)养犬人有违法养犬记录且拒不改正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