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留检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公安机关设立犬只留检机构,收留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依法留置或者没收的犬只。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