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