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留检第三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犬只交易市场。犬只交易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城镇及人员密集地区。进入交易市场的犬只,应当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禁止在犬只交易市场外销售犬只。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