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犬只交易市场。

犬只交易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城镇及人员密集地区。

进入交易市场的犬只,应当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禁止在犬只交易市场外销售犬只。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