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留检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单位、个人开办犬只养殖场应当依法批准。犬只养殖场所的选址,应当在重点区域外远离城镇及人员密集地区;犬舍内每只大型犬只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八平方米,犬只活动区域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且养殖区、生活区分开。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