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