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