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