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公安机关犬只留检单位收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