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重点管理区域内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公安机关犬只留检单位收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