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重点管理区域内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公安机关犬只留检单位收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