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已修改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犬只出户时间为晚上八时以后上午八时以前,节假日可延长至上午十时;(二)为犬只束牵引带;(三)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四)由成年人携带。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