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每只犬一次性收取登记注册费五百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年检费一百元。

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年检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