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一般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户限养一只;(二)实行圈养、拴养;(三)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四)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内。居住在楼房的居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