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登记第十八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兽医、城管、工商、卫生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信息:(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犬只的种类、主要体貌特征(照片)、出生时间、免疫情况;(三)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处罚记录;(四)申请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