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登记第十七条已修改犬只免疫证明由市兽医主管部门监制;养犬登记证、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监制。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