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犬只免疫证明由市兽医主管部门监制;养犬登记证、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监制。

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