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登记第十四条已修改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到居所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应当从第二年起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年检。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