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登记第十三条已修改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并按期年检。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户籍证明;(二)犬只的免疫证明;(三)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