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置设施建设和综合利用,将其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制定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规划,规范固体废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抛撒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