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