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等措施,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对农用薄膜、废弃农药和化肥、农药的包装物等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