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或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