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