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将该项工作以及所需经费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以及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协调机制、责任制和相关监督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