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没有明确的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复存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