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水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