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危险废物的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