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危险废物的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