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严格控制省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之前,利用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种类和成分的分析报告,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