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