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