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管理,组织编制本省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处置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本地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