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