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不良记录制度,并将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将其从不良记录名单中删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