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需要销毁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采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销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