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和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和处置情况等信息,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及时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